捐赠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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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 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 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上海红十字会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3. 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
4. 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口物资还须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 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
6. 红十字会确认接受捐赠后,将与捐赠人签订《物资捐赠协议》,明确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折价)、用途等。
7. 物资发运前,红十字会将向捐赠人提供物资运输、接收相关信息。
8. 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或与红十字会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捐赠人承担捐赠物资运输费用的,运费数额可以计入捐赠物资价值总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 红十字会将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10.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将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并根据捐赠物资价值(收据为准)颁发相应的证书、证章等。
11. 除捐赠人专门以书面形式或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表示不得公开其捐赠信息外,上海市红十字会视作其同意在公开的场合接受表彰或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其捐赠物资的有关信息。
12. 红十字会将根据国家有关物资捐赠及使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信息。
13. 捐赠人在捐赠前应仔细阅读上述条款,不明之处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解释。如本须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人已认真阅读《捐赠物资须知》内容,同时承诺所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及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如存在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